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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璉 - 人事室 | 2020-03-18 | 點閱數: 256

一、 查市府教育局 104 年 9 月 9 日發布之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市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 8 點第 3 款規定略以,

        留職停薪進修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經服務學校同意,並報請該局核備者,得延長一......;

        第 5 款規定略以,校長及教師進修同一學位、學分或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由學校報經本局核准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


二、 次查該局 105 年 11 月 16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50834005 號函,業自 106 年 2 月 1 日起,刪除上開變更進修方式僅得一次為限之規定。


三、 考量現行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含進修留職停薪)之核准權責為服務學校,又教師於進修中變更進修方式,亦不受一次規定為限,為簡化作業流程,

         自 109 學年度起下列教師進修案件,授權學校依權責核准,並自行列管︰


        (一)教師申請(延長)進修留職停薪案件,依本市教師留職停薪作業流程規定辦理,學校毋須另依本市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函報該局核備。


       (二)教師於進修同一學位、學分或研究期間,變更進修、研究方式案件,授權學校依權責核准,惟仍須以學期為單位。


       (三)各校每學年度自行造冊列管教師進修情形,毋須函報該局備查。


四、 上開授權簡化相關事項,該局將另行修正本市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