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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璉 - 人事室 | 2019-10-07 | 點閱數: 302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10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次查銓敘部754875台銓華參字第17445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

       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

       至「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

       例如醫師,係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一次,

        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汽車駕駛人領有普通駕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為職業者,處以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復依交通部1001017日交路字第1000052988號函,所稱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一節,如駕駛人受雇擔任駕駛工作,自符合以駕駛為職業,應持職業駕照。

四、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Uber、多元化計程車)興起,迭有公務員詢及公餘時間得否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疑義,

       依據前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

       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

       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