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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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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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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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
說明:
一、學生輔導法第 9 條規定略以: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人員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學校應指定場所妥善保存學生輔導資料,其保存方式、保存時限及銷毀,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合先敘明。
二、前項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參照),爰此,本局綜合考量國中學生輔導資料記錄、保密、保存、轉銜及減化行政等情,委託開發「國中學生輔導資料」線上系統(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