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旨揭日數調整請於不增加原編列之人事費預算內執行,並鼓勵所屬公教人員休假,以維護工作、家庭及身心健康之平衡。 二、 至本府警察局、消防局所屬警消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除應休畢10日之外,未休假加班費及休假補助費覈實核發。 三、 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109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