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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張雅婷 - 輔導室 | 2019-03-12 | 點閱數: 628

國中組

(一)資格: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107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或 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獎勵金額:五千元整

(三)報名期限: 108 年 3 月 18 日-108 年 4 月 12 日止

(四)申請文件:

  1.報名日起前 3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  
   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
   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2.107 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3.新住民清寒學生助學金申請人需檢附國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
   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
   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均不受理。)

 

符合資格者請洽輔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