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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19-03-14 | 點閱數: 388

一、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辦理。

二、上開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一、參加核發機關、環境教育機構或核發機關認可舉辦之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三十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三小時環境教育法規。......

三、取得證書人員,可參考附件,5年內規劃參加實體及數位課程研習共30小時(其中應包含環境教育法規3小時),以利證書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