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要點)辦理。
二、申請條件: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
三、申請標準:
(一)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空中大學學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 延畢生、 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 1 )低收入戶學生。
( 2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 3 )中低收入戶學生。
( 4 )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本局審核。 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亦需檢附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一份。
五、本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六、 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