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設籍臺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六個月以上, 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
生獎學金( 以下簡稱獎學金):
( 一)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 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 、 五年級): 學業成績學
期平均八十分以上, 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 二) 高級中等學校( 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 : 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 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
告以上者; 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 三) 國民中學: 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乙等) 以上, 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 進修學校學生、 推廣進修班學生、 空中大學學生、 延修生、 實習生、 研究生、 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三、 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 一)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 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 五年級) 組: 一二○名 。
( 二)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 八○名 。
( 三) 國民中學組: 五○○名 。
前項名額, 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四 、 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 一) 低收入戶學生。
( 二)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 三) 中低收入戶學生。
( 四 ) 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原則, 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 先依前項規定排序, 再依學業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國民中學發給原則, 依學生數分配學校申請名額, 並授權學校推薦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 如遇某校申請未足額時, 得移轉他校超額申請。
五、 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如下:
( 一)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 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 五年級) 組新臺幣五千元。
( 二)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 新臺幣三千元。
( 三) 國民中學組: 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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