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 國民中學之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 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 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 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 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 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 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 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三)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當 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 者。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 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有意申請者,請下載申請表填寫後,於 9/30 前將相關資料交至教務處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