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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玉雲 - 教務處 | 2023-08-10 | 點閱數: 57

一、實施期程: 112 年 8 月 1 日至 113 年 7 月 31 日。

二、奬勵方式與對象:

(一)本土語文認證:通過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語言能力認證之校長及教師,於合格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寄發後三個月內向教學組申請提報敘獎,敘獎額度詳見實施計畫。

(二)修讀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完成本土語文專長加註之國小教師或分科登記之國中教師: 112 學年度尚在學及申請修讀、加註專長或分科登記者,敘獎額度詳見實施計畫。

(三)取得閩東語文教學合格證書:敘嘉獎 1 次。

(四)實際擔任本土語文授課教師且公開授課:具備本土語文授課教師資格,於 112 學年度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授課教師且完成本土語公開授課至少 1 次者,敘嘉獎 1 次。

三、檢附實施計畫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