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含進修活動)之時數規定如下:
(一)校長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至少 3 小時。
(二)輔導主任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至少 6 小時。
(三)特殊教育教師或行政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至少 18 小時。
(四)普通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至少 3 小時。
(五)教師助理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至少 18 小時。
(六)輔導教師每年須參加 18 小時輔導知能研習。
(七)心評教師每年須參加 18 小時輔導知能研習。
除了“普通班導師有特殊生”的普特平台已經有登錄了,
其餘行政人員、一般專任老師、導師班內無特殊生的導師,
請記得 112.08.01~113.07.31 需要有特教相關研習時數(實數認定請參考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