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登革熱及屈公病,請落實定期「巡、倒、清、刷」,自 113 年 4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本市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依規定主動清除病媒蚊及其他孳生源者,
將處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旨揭公告詳見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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