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12 日臺教師(四)字第 1132600919B 號函辦理。
二、旨案第 6 點之 1 及第 3 點附件 7 、附件 7 之 2 ,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2 日以臺教師(四)字 1132600919A 號令修正發布。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四、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蕭科員(電話: 02-77365540)。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六點之一修正規定
六之一、第三點第二款各類教師證書所載發證日期如下: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實習成績及格者:送件單位於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送件時,教師證書所載發證日期以該學期開始之日為準。
(二)除前款規定外,教師證書所載發證日期以送件單位公文發文日為準。
(三)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特殊事由,致送件單位未於第一款規定期限內送件者,本部得專案審酌核定教師證書發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