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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學務處 | 2024-04-30 | 點閱數: 61

一、依據臺南市 113 年度環境教育工作計畫辦理。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未指定及未依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三、參加對象:

(一)請本市尚未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證明書(24 小時)」校長或候用校長,務必參加,採優先錄取。

(二)各級學校之教職員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 1 年或累計 2 年以上。

(三)高國中小環境教育推廣人員(建議以「學務主任」或「教務主任」擔任為原則,亦可指定具環境教育熱忱或專業之專任教師擔任)。

(四)名額限定 100 人,本市人員優先錄取。

四、研習時間及地點: 113 年 7 月 3 至 5 日,臺南市新南國小視聽教室。

五、研習報名方式:請於 113 年 5 月 20 日前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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