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公告 陳怡璉 - 人事室 | 2019-10-03 | 點閱數: 318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10886日院臺法字第1080026109號令發布。自10891日修正施行之日起,有關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依「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

二、通報原則如下:

()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

()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按: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首長送交一級機關、一級機關首長送交本府)。

()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

()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

三、另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4項規定,具有第9條第4項第4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即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如有依規定應通報而未通報者,(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