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 月 6 日第 253860 號公告辦理。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 應予拒絕或退還。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受贈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Q : 春節將至, Z 公司為負責維修甲學校硬體設施之廠商,特地贈送 2 盒市價 499 元的禮盒予該校各處室同仁分享, 各處室同仁可否收受?
A : Z 公司與甲學校(機關)之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縱使 2 盒禮盒總價未達 1,000 元, 尚符合對學校(機關)內多數人為餽贈且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下之例外情形, 惟甲學校與 Z 公司間仍存在承攬關係, 同仁若收受 Z 公司之餽贈顯屬不當, 應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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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 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Q : 春節將至,校長為慰勞學校教師一學期之辛苦,故於學期末邀請同仁年終聚餐,老師們可否參加?
A : 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縱與校長之間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因該聚會係屬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第 2 款之例外- 長官對於下屬之獎勵、慰勞,故可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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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廉政倫理規範:
(一) 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 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 3 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 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依舉辦單位公、私部門不同,分別如下:
1 、 私部門舉辦,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2 、公部門舉辦, 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相關法規之收受報酬標準辦理。
另外,如支領報酬為「出席費、會議主持人或主席費」 等不同名義,仍應比照廉政倫理規範之標準辦理。
(五) 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Q :校長 P 與某大學校方人員素有私交,某日應邀為該所大學演講 4 小時,校方人員為感謝 P 遠道而來,特支付高額演講鐘點費 3 萬元,請問 P 可否接受?
A : 校長 P 受邀演講 4 小時,依相關法令規定,鐘點費不得超過新臺幣 2 萬元,校長 P 若收受演講鐘點費 3 萬元顯屬不當,建議應予拒絕或退還,另為保護自身權益,應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