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3 學年度軍公教遺族和傷殘榮軍子女的就學費優待請領方案之相關訊息(如附),符合資格且欲申請此優待方案的學生; 請在 114 年 2 月 7 日前,將申請用的相關表件; 交至學務處活動組!
主旨:有關本市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 學費用優待的請領案,請符合資格的學生於 114 年 2 月 28 日( 星期五)前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據台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軍公教遺族和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的請領補助要點辦理。
二、若第 1 學期漏申請可於移至本學期 (113-2)核辦。
三、於 113 學年度下學期新申請者(新案),應檢具以下文件由學校彙整,初審後函報台南市教育局核辦。
(一)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恤亡給予撫令 證書。 (二)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優待名冊(加蓋關防)。
四、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已核定有案者(舊案),請檢附以下文件 各 1 份,免備文送本局憑撥。
(一)切結書。 (二)經費收支清單。 (三)印領清冊(加蓋申請學生私章及關防)。 (四)本局原核定公文非本次公文(全或半公費)影本(加蓋與正 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 (五)收據(市立學校免附)。
五、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必填寫完整。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 7 月至翌年 1 月底止, 計 7 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 2 月至 6 月底止,計 5 個月, 為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 當年之 9 月份起核給。 (三)制服費每學年於第一學期僅領取 1 次;第二學期新案申 請者減半領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 複。
六、申請相關表件請至本局學輔校安科網站網站(網址 :https://is.gd/H5L2Nm)下載。
承辦人:陳怡如 電話: 06-2991111 分機 1142 傳真: 06-2982610 電子信箱: BELA1130@mail.taia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