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08年10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52101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14日修正為10日。
(二)放寬國民旅遊卡消費應與休假勾稽之限制,惟仍應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使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三)未具休假10日資格者,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1,600元計算;
休假資格在5日以下者,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逾5日之休假補助,屬觀光旅遊額度;無休假
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者,酌給相當2日休假補助,屬自行運用額度,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四)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五)珠寶銀樓納入自行運用額度使用業別,並將儲值性商品納入休假補助範圍。
三、另為配合前開規定之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併同修正「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108年10月修訂,109年1月1日生效)」(詳如附件)
前揭規定修正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請配合注意事項如下(Q.02.13):
(一)強制休假日數由原14日調整為10日,雖放寬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不限於休假日,惟仍應休完應休畢日數,
至年終未休畢者視為放棄,且應注意遵守辦公紀律,不得於執行職務期間刷卡消費(詳見Q.02.06)。
(二)當年未具休假10日資格者,按其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1,600元計算發給休假補助費,
補助總額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其餘則屬觀光旅遊額度(詳見Q.02.02、Q.02.03)。
(三)當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酌給相當2日之休假補助費,屬自行運用額度;惟任職之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補助者,已核給之部分應予扣除,
避免重複支領補助。並請向是類同仁宣導務必申辦國民旅遊卡,以維權益(詳見Q.02.04)。
(四)增列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範圍;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係以某段連續期間使用情形計費,仍不得以國民旅遊卡刷卡申請休假補助費(詳見Q.02.01)。
(五)跨年度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依其實際刷卡消費日期之年度請領該年度之休假補助費,不得擇一年度請領(詳見Q.02.11)。
(六)因新制放寬自行運用額度使用業別,請宣導消費前應先至國民旅遊卡網站查詢是否為特約商店,或致電特約商店洽詢,以利申請休假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