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2 月 7 日部管二字第 1145789264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榮譽紀念章規定並相應修正法規名稱、提高獎勵金及特殊功績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以及除服務獎章外之勳章、獎章獎勵金改採即時發給。
三、本次修正係溯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各機關就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均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