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第1項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
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復依司法院大法官108年8月23日釋字第783號解釋略以,前開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先予敘明。
二、旨揭疑義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爰請參考上開規定秉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