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修正如下: (一)修正健康檢查補助適用對象;另將警察及消防機關所屬公務人員補助規定授權由其分別或共同訂定。(修正第二點) (二)修正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範圍,並配合修正附件之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修正第五點) (三)增訂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給假事宜。(修正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