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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蘇靖萍 - 人事室 | 2025-10-08 | 點閱數: 29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說明:

一、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 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 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 說明: 一、查 106 年 5 月 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 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 2 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 習。

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 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 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情形,得於 3 個月內申請 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 效。 請惠予轉知所屬公立學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 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四、教育部 86 年 10 月 24 日台(86) 人(一)字第 86106342 號函及本 部歷年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五、於 3 個月內申請依該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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