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台灣山訓協會 114 年 11 月 10 日協字第 1141110001 號函辦理。
二、據教育部體育署 109 年 3 月 27 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 1090010855 號函。「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
三、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1 月 2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119991 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山訓活動應注意事項」。
四、有鑑於辦理校外教學課程或活動,其內容如涉及吊橋垂降、高空繩索、溯溪等具有一定危險性活動,教育部訂有「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山訓活動應注意事項」規範相關應遵循事項,包括安全人員配置、活動保險、內容規劃準則等。
五、檢附台灣山訓協會各級證別檢定給證名冊,供各級單位與學校聘請專業人員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