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聘僱之人員,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未具慰勞假 3 日資格者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項酌予補助,請查照。
說明:
一、依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府 108 年 11 月 11 日府人考字第 1081286078 號函自是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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